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 (China Formwork And Scaffold Association 缩写:CFSA) 是全国性行业组织,国家一级协会,协会于 1984 年 5 月在北京成立。

协会宗旨
坚持技术创新,面向行业企业、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施工企业服务。协会将全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会的“服务、协调、自律、桥梁”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编制技术标准,开展学术交流、坚持质量监督、组织技术培训,促进和推动行业进步。
协会每年组织行业年会、行业高端论谈会、行业企业经营座谈会、企业技术交流会、企业产品推介等活动,通过各项会议和交流活动,搭建会员企业之间交流、学习、合作的平台。组织开展企业评奖评优工作,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通过开展行业调研与统计工作,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制定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与规划。
开展标准规范编制工作
接受政府委托,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是住建部指定的《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2016)新型模板脚手架应用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是北京市住建委《模架支撑系统主要类型安全性能研究》课题成员单位。近五年由协会作为主参编的国家、行业、地方、协会标准共17项。
开展技术服务
协会专家委员会坚持“技术创新、技术领先”的指导方针,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咨询工作。多年来为推进模板、脚手架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通过组织行业专家为模板脚手架应用方案及相关科技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工作,推动新技术产品的应用力度和施工质量与安全保证,促进行业发展。
开展信息服务
协会通过《中国模板脚手架》杂志、《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通讯》、《模板与脚手架设计施工应用年会论文集》等刊物为行业提供最及时和全面的技术与经营信息交流服务;通过《会员企业产品名录》推动会员单位主要产品;通过《行业企业实用指南》指导企业经营与战略发展。中国模板脚手架网和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微信公众号旨在建立信息平台,为模板脚手架同仁提供竭诚的服务,展示模板脚手架行业的时代特征,加强行业信息沟通,传播技术知识,推广模板、脚手架营销经验。

开展对外交流服务
协会与世界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模板、脚手架企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定期组织国内模板、脚手架企业相关人员到建筑业发达国家考察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提高国内模板、脚手架企业的竞争力。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行业交流和技术交流,提高中国模板脚手架企业在世界的地位和影响,为中国模板脚手架行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而努力。
开展培训服务
协会拥有国内外资深教授和专家队伍,与著名院校及大型企业紧密合作,举办相关职业认证和专业培训,并为考核通过的学员颁发证书 , 为行业持证上岗打下基础,同时与国内资深教授、业内专家学者和企业精英一起编著业界专业书籍、教材,开展优质管理模式研修、前沿论坛和国际交流互访活动等。
开展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协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深入到企业一线进行实地考评,并针对企业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通过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了企业自身建设,树立了诚信企业形象。

开展企业资质考评
协会每年组织考评委员会专家到相关企业开展资质考评工作,目前行业评审通过特级资质企业2家,一级资质企业51家,二级资质16家。通过企业资质考评,规范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加快淘汰落后推广先进的速度,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FORMWORK & SCAFFOLD ASSOCIATION ,缩写: CFSA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模板、脚手架生产、施工、租赁、科研、设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代表会员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坚持依靠企业办协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导向,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运行,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我国模板、脚手架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力,推动模板、脚手架行业的技术进步。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专业化队伍,为把本团体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建设法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技术政策的建议;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或主持编制有关模板、脚手架行业的技术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并组织推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三)组织行业专家对模板和脚手架新技术成果及新产品进行论证、评估和推广应用;
(四) 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组织模板、脚手架行业的创优、评优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促进会员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高模板、脚手架技术水平;
(五) 积极开展行业调查、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六)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模板、脚手架产品的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施工安全 ;
(七) 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行业组织的交流,推动会员企业的技术经济合作,促进我国模板、脚手架的技术进步;
(八) 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开通信息网络,及时传递有关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有模板、脚手架生产、施工、租赁、科研、设计的企事业单位 可以申请成为会员单位 ;
(五) 模板、脚手架工程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基建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依法登记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负责人等有关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符合入会条件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由秘书处下发入会通知书;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 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 4 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开展评优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1 年 9 月 19 日第八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