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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铝模板沾灰调研分析与典型案例
2025-03-126

铝模板“退场时表面沾接混凝土和灰浆(以下简称沾灰)”称重造成丢失,直接关联利润,是行业最痛点的诉讼争议之一。协会正在编制的《铝模板技术服务标准》,见《【标准立项】《铝合金模板技术服务标准》团体标准立项通知》将对铝模板租赁合约、设计生产、进场起租、退场保管结算等进行深入规范。

(本篇仅针对沾灰案例,无关细节删减)







国内铝模板沾灰调研分析



企业调研


铝模板通过模板组合形成封闭空间,实现混凝土固态转变。铝模板拆除周转至下一层施工使用,结构完成后退场处理。然而,金属铝化学性质活泼,铝模板在施工中,易于与混凝土产生物理、化学作用,混凝土容易粘在模板表层。

沾灰清除需要付出额外成本,一是清理费工费力,二是不刷脱膜剂节约成本造成沾灰,三是沾灰简易清理不到位,所以施工中往往造成沾灰份量较重。退场时,如果未经过清理便将模板退还给出租方,将导致称重时混凝土泥沙的重量被计入,从而影响租赁双方的权益。

 

附着混凝土租赁重量计算误差

假设进场时铝模板的净重为 1 吨,退场时仍为1吨。由于附着一定重量的混凝土灰浆泥沙,经过清理后,可能铝模板的净重仅为 0.9 吨。因此,承租方在退还租赁物时,将缺失 0.1 吨的铝模板。 

行业调查研究

针对沾灰专题,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对重点企业开展调研,情况如下:

1、JW集团,行业调研南方称重较多,北方部分测量面积。沾灰10%左右,高的可能到15%,工地情况不同,难以统计。

2、ZT集团,沾灰5-8%。称重居多。

3、TLC集团,沾灰8%-12%。企业要求严格,每单测量铝模板面积,效率较低,各方抵触情绪。

4、SL铝模,沾灰5%-10%。普遍称重。

5、JC铝模,沾灰5%-10%。称重、测量面积两者都有。

6、CF集团,5%-6%,每项目都不同,层数不同,粘在一般现场称重几块,测算双方约定比例。

7、RF铝模,沾灰5-8%。一般项目称重。

8、其它数家企业情况类似,称重居多。

关于铝模板退场清灰和粘灰率计算难题,如何规范更加合理,协会诚邀行业专家共同界定。

结论

铝模板的特性使得在混凝土施工中,必须对模板的清理和称重给予高度重视,退还返厂时,应首先将沾灰严重的铝模板剔除,或者将灰浆及时清理。粘接混凝土严重的模板不得直接记入称重,以避免因泥沙附着造成经济损失。 




铝模板沾灰典型案例 1



约定充分,清晰判定


甲方:JS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建设股份公司)

乙方: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深圳铝模公司)

一、概况:

2020年11月24日,B深圳铝模公司与A建设股份公司签订《模板租赁合同》,约定A建设股份公司向B深圳铝模公司承租廊坊市香河县大运河孔雀城XX、XX等项目铝模板和辅助件。租赁期限暂定为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暂定租赁总价754万元,价格基数(530元、480元)。

约定:铝模板如发生灭失或损坏的,甲方按如下标准赔偿:铝模板灭失赔偿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即铝模板灭失赔偿金额=1200元/平方米×实际灭失模板面积;铝模板损坏赔偿标准为800元/平方米计算,即铝模板损坏赔偿金额=800元/平方米×实际损坏模板面积。

双方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起租确认单》,确定项目24#楼、25#楼、26#号楼......30#楼等。施工期间,上述铝件先后有部分退场。2023年1月1日全部退场,但双方并未进行工程量确认,未签署《沾灰面积确认单》,未进行租赁费结算。

二、双方争议

B深圳铝模公司索赔,向法庭提供了发货单97份、物资退场单43份、自购铁件退场明细表2份,及依据合同4.5(1).

1铝合金模板灭失赔偿标准1200元/平米及合同赔偿标准附表六,明确了:l、铝件进场633.9吨,退场657.6吨,按5%的沾灰率,633.9×1.05-657.6=7.99,即铝件实际损失8吨,按25kg/平米,即每吨为40平米,折算为320平米,损失金额:38.4万元;2、铁件损失66.6万元;

3、38.4万元+66.6万元=105万元,损失共计105万元。

A建设股份公司认为以B深圳铝模公司出租的铝模板零配件确实存在毁损灭失的事实就此认定105万元的金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一审认为

本案中,B深圳铝模公司主张物资丢失损坏等损失共计105万元。根据B深圳铝模公司出租给A建设股份公司的铝模板零配件确实存在毁损、灭失的事实,依据B深圳铝模公司提交的《模板租赁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物资退场单,结合铝模板租赁行为惯例、市场价格等,B深圳铝模公司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本院对B深圳铝模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定:A建设股份公司赔偿B深圳铝模公司物资丢失损坏费用共计10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二审认为

A建设股份公司主张:“经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出库明细表》、《退场明细表》是计算租赁物损失和灭失的依据,B深圳铝模公司并未提供A建设股份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相应明细表,且直至2023年7月17日双方仍在搬离铝板、配件的退场手续,因B深圳铝模公司原因现有大量铝膜板、配件在施工现场未能拖走,不存在短少和灭失情形”。

经查阅一审卷宗,一审期间,B深圳铝模公司提供发货单97份、物资退场单43份、自购铁件退场明细表2份、合同4.5(1).1铝合金模板灭失赔偿标准、合同赔偿标准附表六,同时,B深圳铝模公司明确了铝件进、退场吨数,并按5%的沾灰率计算铝件实际损失及计算方法;并计算铁件损失及合计损失。同时,退场明细表及发货单中有涉案项目负责人WSH及7/14会议纪要变更项目人员JCP的签字确认.....

同时,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如发生灭失或损坏的,甲方应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赔偿……”,2023年1月9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退场交割确认单记载,明确24至31号楼退场全部完成,如有遗留不再退场,由项目自行处理,按丢失赔偿。

故一审法院计算丢失损失并无不妥。

A建设股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铝模板沾灰典型案例 2



粘接水泥系数5%-10%均有采用

甲方:AXX城建公司

乙方:BXX铝模板租赁公司

一、概况:

A公司作为**的总承包商,向B公司租赁铝合金模板。合同总价(暂定):313万元。约定:B公司于结构最后一层铝模板施工拼装时前来现场清点验收;拆模后,由土建劳务班组负责简易打包,每退场一车材料,三方共同签署退场清单,视为B公司认可现场退场的铝模工程量;如B公司未在此时清点验收,视为B公司认可现场退场的铝模工程量。《铝模材料丢失赔偿清单》(合同附件5),载明铝模板含税单价为678元/㎡。(以下计数约取小数前2位)

B公司在其证据第208页至210页统计了铝模的进场明细,铝模的进场重量为171.35吨。退场铝模总重量为174.75吨。

二、双方争议:

针对退场重量超过进场重量的情况,B公司主张铝模板粘连水泥石灰,主张沾灰率为5%,即退场重量应该为166吨(174.75吨×0.95),比进场重量减少5.3吨。

另外,5#楼、6#楼、14#楼铝模进场总面积为5880㎡,每平方米铝模重29.1千克/平方米(约171.35吨÷5880㎡),铝模减少的5.3吨的面积为183.09平方米(5.3吨÷29.1千克/平方米),故按照双方约定铝模丢失按678元/㎡计算,丢失铝模的价值为12.4万元(183.09㎡×678元/㎡)。A公司则认为B公司将涉案铝模拉回B公司处自行清点,没有经过A公司的参与及确认,不符合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关于退场的约定(合同第七条24款),不能依此要求A公司赔偿。

三、一审认为:

B公司诉求的铝模丢失费用,因涉案铝模退场时存在粘连水泥、石灰现象,故其出场重量大于进场重量。因实践中不可能采用将全部铝模粘连的水泥、石灰清除后称重再确认是否丢失的方法,故一审法院采用进场重量扣减出场重量乘以沾灰率的计算方法确定铝模损失情况。

关于沾灰率的认定,B公司提交其他工地的铝模租赁合同约定扣减的水泥系数为10%,其在本案中主张5%合理,一审法院予以认可。

认定丢失的涉案铝模重量为5.3吨,折合面积183.09㎡,其价值按照《铝模材料丢失赔偿清单》(合同附件5)约定的678元/㎡计算为12.4万元,由A公司向B公司赔偿。

四、二审认为:

本案例中,A公司对多项其它事项进行了上诉,但是对于铝模丢失费用(水泥系数等)未进行上诉,二审不作审查。


欢迎铝模板企业和专家积极参与,进群讨论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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