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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两个角度解析近日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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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图片

近年来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解决拖欠企业账款等问题,2020年9月1日实施的条例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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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投公司在与中小企业合作过程中,需要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一条例。

作为中小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对《条例》进行解读,并从城投公司中小企业两个角度提出应对策略

一、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本条例是保障中小企业的,所以首先要搞清楚“中小企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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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是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不同行业的划分标准。

以建筑业为例,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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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企业订立合同时应该怎么做?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告知企业身份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这是中小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获得条例保护的前提条件。

小企业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声明自己的企业规模类型,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对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二)关注合同关键条款

1. 付款期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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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关注付款期限的约定,避免接受不合理的长期付款条件。

同时,应当避免接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的条款。

意思是,我收到了别人的钱,我才支付你的钱,这种条款是不得约定的。

2. 检验验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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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条规定,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

中小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或验收的具体标准、流程和期限,

并约定如果对方拖延检验或验收,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 支付方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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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

中小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强制要求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防止对方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注:账款到了约定的付款日期了,对方不给现金,给一张为期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你,就等于你要再等6个月以后才能去银行拿到钱;如果你现在就想得到现金,就只能去银行贴现,你得支付一部分贴现费,这部分等于损失了。

4. 保证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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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中小企业可以选择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提供保证,而非必须提供现金保证金,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和条件。

5. 逾期利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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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中小企业未及时取得款项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中小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确保约定利率不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了解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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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小企业在遇到款项支付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维权:

  1. 1. 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投诉
  2. 2. 通过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进行投诉
  3. 3. 保留与对方的合同、发票、对账单等证据材料,以便在投诉时提供

三、城投公司应该如何应对?

作为大型企业,城投公司需要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具体应对策略如下: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城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中小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审核、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制定合同范本,规范合同条款,确保符合《条例》的要求。同时,建立合同台账,记录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情况,包括合同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

2. 规范合同条款设置

在合同条款设置方面,城投公司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付款期限条款应当合理,避免约定过长的付款期限
(2)检验验收条款应当明确、合理,避免设置不合理的检验验收条件
(3)支付方式条款应当明确,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
(4)保证金条款应当合规,接受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提供保证
(5)逾期利息条款应当公平,确保约定利率不低于法定标准

3. 建立中小企业身份识别机制

城投公司应当制定中小企业身份识别流程,要求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前确认对方是否为中小企业

在合同中增加企业规模类型声明条款,明确记录对方企业的规模类型。

对于存在争议的情况,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通过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进行验证。

(二)优化内部付款流程

1. 建立款项支付预警机制

城投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监控系统,实时跟踪付款期限。

建立付款预警机制,对即将到期的应付款项进行提前预警。

明确各部门在款项支付过程中的职责,确保付款流程顺畅高效。

2. 简化审批流程

城投公司应当简化对中小企业的付款审批流程,提高付款效率。

设立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绿色通道,优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避免以内部付款流程为由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3. 规范检验验收程序

城投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检验验收标准和流程,避免主观随意性。

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完成检验或验收工作,避免拖延。

对于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情况,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款项

(三)加强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

1. 建立合规风险评估机制

城投公司应当定期开展《条例》合规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风险点,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纳入内部审计范围,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完善信息公示管理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城投公司应当建立逾期款项信息统计机制,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维护企业信用。

3. 防范失信风险

城投公司应当了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避免因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被认定为失信

将失信风险防控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督促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防范集团整体失信风险。

(四)建立长效机制

1. 加强政策学习与培训

城投公司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条例》等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重要性的认识。

及时跟踪政策变化,调整内部制度和流程,确保合规经营。

2. 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城投公司应当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对于按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正向激励,对于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进行问责,形成良好的内部约束机制。

3. 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

城投公司可以探索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与金融机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通过金融创新实现多方共赢,促进产业链健康发展。

四、结语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城投公司,应当深入理解条例精神,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同时,中小企业也应当了解自身权益,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关键条款的约定,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只有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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